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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的吗,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戈哲丽2021-06-10 15:17:0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70人浏览

周先生在一条挂空挡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准备驶进单位时,只听到哐当一声。一个女人在他的车前倒车摇晃后,倒在了他的车前。后来交警过来处理,发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证明。交警认为,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均无责任,但周先生应承担100%的事故损失。事故事实上是这样说的,“A车右前侧与B车前轮相撞,B车前轮受损,B右手右膝受伤”。

考虑到自己的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周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斩钉截铁地支付了李小姐300多元的医药费和200元的误工费。没想到,周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为交警填写了责任一栏。让周老师不解的是:“我没有违规。骑自行车的人逆行骑行。大家都不负责,我却要承担损失。我给骑车人交了医药费,耽误了时间,保险公司没给我钱。亏,我怎么这么倒霉?”

上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即“按事故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有责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第三人责任,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强制的,但并不等于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现行的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能解决新交通法规定带来的经济风险。只有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出台后,新形势下的新风险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这一规定,采用保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这一般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法律上否定了“无故碰撞”。

此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两者不再是对等关系,而是完全分离,即虽然交管部门已经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实际“受益”,由非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造成的后果。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纳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周先生在一条挂空挡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准备驶进单位时,只听到哐当一声。一个女人在他的车前倒车摇晃后,倒在了他的车前。后来交警过来处理,发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证明。交警认为,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均无责任,但周先生应承担100%的事故损失。事故事实上是这样说的,“A车右前侧与B车前轮相撞,B车前轮受损,B右手右膝受伤”。

考虑到自己的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周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斩钉截铁地支付了李小姐300多元的医药费和200元的误工费。没想到,周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为交警填写了责任一栏。让周老师不解的是:“我没有违规。骑自行车的人逆行骑行。大家都不负责,我却要承担损失。我给骑车人交了医药费,耽误了时间,保险公司没给我钱。亏,我怎么这么倒霉?”

上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即“按事故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有责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第三人责任,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强制的,但并不等于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现行的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能解决新交通法规定带来的经济风险。只有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出台后,新形势下的新风险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这一规定,采用保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这一般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法律上否定了“无故碰撞”。

此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两者不再是对等关系,而是完全分离,即虽然交管部门已经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实际“受益”,由非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造成的后果。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纳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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