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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爆招司机,压到脚

无忧找律师 作者:曹芸静2021-06-10 15:29:0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21人浏览

【交通案例】2005年6月,司机李和同伴刘驾驶一辆重型卡车从黑龙江省沿京珠高速公路驶入湖北省。当天23: 30左右,车突然坏了,李停下来修车。这时,他看见一辆大卡车跟在他后面,急忙示意刘把车开到一边。汽车启动后,李的右脚被压碎,导致李截肢,造成五级残疾。经调查,湖北省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李未按规定驾驶、修理机动车,对事故负有责任。拒保:司机不是“第三者”,李要求车主毛女士赔偿。2006年6月,李起诉业主毛女士,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同年10月26日,法院判令毛女士支付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近15万元。此时,毛女士-认为自己已于2004年为车辆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遂向* *财产保险公司大庆龙凤分公司提出索赔。毛女士认为,与刘驾驶的事故车辆相比,李是第三人,因此其对李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但保险公司坚称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是毛女士与李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无关。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李在车下维修,但他仍然是这辆车的司机。司机不是“第三者”,不能获得赔偿。【法院判决】法院裁定车下司机为“第三人”。毛女士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不对的!司机下车,不是司机,是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毛女士说。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标准条款。在认定李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问题上,原被告和被告有不同的法律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他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履行了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合理义务,因此法院应当采纳原告对合同中驾驶员是什么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的驾驶员为刘,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李为第三人。2007年7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中国* *保险集团公司大庆市龙凤区分公司赔偿毛女士10万元。判决后,中国* *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分公司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交通案例】2005年6月,司机李和同伴刘驾驶一辆重型卡车从黑龙江省沿京珠高速公路驶入湖北省。当天23: 30左右,车突然坏了,李停下来修车。这时,他看见一辆大卡车跟在他后面,急忙示意刘把车开到一边。汽车启动后,李的右脚被压碎,导致李截肢,造成五级残疾。经调查,湖北省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李未按规定驾驶、修理机动车,对事故负有责任。拒保:司机不是“第三者”,李要求车主毛女士赔偿。2006年6月,李起诉业主毛女士,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同年10月26日,法院判令毛女士支付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近15万元。此时,毛女士-认为自己已于2004年为车辆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遂向* *财产保险公司大庆龙凤分公司提出索赔。毛女士认为,与刘驾驶的事故车辆相比,李是第三人,因此其对李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但保险公司坚称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是毛女士与李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无关。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李在车下维修,但他仍然是这辆车的司机。司机不是“第三者”,不能获得赔偿。【法院判决】法院裁定车下司机为“第三人”。毛女士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不对的!司机下车,不是司机,是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毛女士说。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标准条款。在认定李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问题上,原被告和被告有不同的法律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他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履行了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合理义务,因此法院应当采纳原告对合同中驾驶员是什么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的驾驶员为刘,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李为第三人。2007年7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中国* *保险集团公司大庆市龙凤区分公司赔偿毛女士10万元。判决后,中国* *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分公司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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