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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原则的含义,新准则“谨慎原则”该怎么运用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4 16:57:02 劳务派遣 131人浏览

一、案件基本情况[举例]2007年12月,甲方向乙销售了一批货物,并进行托收承付结算,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销售时,企业A知道企业B的现金流暂时困难,很难及时支付货款。然而,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和维持与企业B的长期业务关系,企业A将货物出售给企业B.这批货物已经发出,银行的托收手续已经完成,但货款到2008年5月底才到达。

根据新准则的“审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A当时没有申报纳税,其目的是拖延而不是隐瞒。但是,当地方税务局发现时,应坚持依法以故意偷税论处。

二、涉税纠纷

纳税人没有申报,也没有规则可循;税务局必须惩罚,而且有法律要遵循。它也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运作的。为什么它的治疗结果恰恰相反?熟了就是熟了?

本规定以1——新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基本会计准则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收入,也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 第三十一条只有当经济利益的流入可能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货会计核算时,必须首先考虑销货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才能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经营的权利,也没有控制售出的商品;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四)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无法确认收入。如果发出的货物不符合确认条件,发出的货物应通过“发出货物”等科目核算。

本规定依据的是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损益,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视为当期损益;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分期付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委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航空器,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且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纳税年度的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通过产品分享取得收入的,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企业分享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应当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其他税法:

(a)付款和交货。

在付款和交货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收到货款,发票、提单和提单已经交给买方。

无论商品和产品是否发行,都被视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货物和产品已经卖给了买方

2.税法规定,出版企业应以预付方式销售商品,并在发行图书和报纸时确认收入。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本条例所称预付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付款的营业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3)分期收款。货物和产品的分期付款和结算销售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现。对于分期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约定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实现时间,当期结转的销售成本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

(4)寄售。委托其他单位寄售的货物和产品,在收到寄售单位的寄售清单后,作为收入实现,因为寄售清单表明货物已经售出。注意:新的180天规则。

(五)托收承付或委托托收。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托收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货物发出、发票和票据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

(6)出口销售。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应通过陆路运输取得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通过海运取得出口装运提单,通过空运取得航空运单,并在向银行提交出口单据后作为收入实现;进口货物,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在货物到达时进行结算,当货船到达中国港口时,从中国外运公司获得船舶到达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出具结算凭证,则作为收入实现。如果合同规定在中国进行单一结算,则在根据外国汇票向订货单位签发结算凭证时,将作为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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