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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划定10百分之红线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5 22:21:02 劳务派遣 214人浏览

为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比例。以下小系列将引导您了解具体内容。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指定为10%红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显然,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派遣工人的数量,使用的派遣工人数量不应超过其总就业人数的10%(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数量与使用的派遣工人数量之和)。《暂行规定》明确了比例的核算问题,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暂行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在《暂行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其总就业人数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步减少到规定的比例。但与此同时,要求在达到规定的比例之前不得重新雇用被派遣的工人。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问答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派遣劳动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适用本暂行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外籍工人的问题将逐步得到妥善解决。本规定不包括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

在辅助岗位使用派遣工人时,应执行哪些程序?

答: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如果雇主打算使用派遣工人的辅助岗位,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雇主中公布。

《暂行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护?

答: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在福利权益方面,很明显,雇主应向被派遣工人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福利,不得歧视被派遣工人。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用工单位应当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反映了在保险福利方面同工同酬的要求。

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后,派遣员工应该做些什么?

答:《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补偿措施。

《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派遣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办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暴露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职业所需的其他材料

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并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在派遣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期限届满,则应延长派遣期限,直至相应情况消失后方可返回。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该怎么办?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种是在《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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