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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劳务公司,怎么界定装饰劳务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30 20:03:02 劳务派遣 141人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废止后,许多纳税人质疑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对合同结算人员有新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单独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装修服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格。

[如何定义装饰服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显然,装饰是指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操作。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装饰服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合同结算的概念,即客户提供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只实施装饰工作,并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应税营业额不包括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电力的价格。

如果装修服务的施工方购买或提供自己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则该装修服务不再仅限于提供装修服务,而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处理,即装修服务与自产货物同时销售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应分别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在提供装饰服务的同时销售所购商品应缴纳全额营业税。

[案例]

甲市建材企业承包乙市及乙企业的装饰工程业务,双方拟签订合同。有两种选择:

方案一:合同总金额为800万元,装修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购买,合同金额包括装修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方案二:合同总金额为1500万元,甲方将承包工程和材料,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只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标准接收货物。装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中,有企业自己生产的价值400万元的防盗门、窗和消防设备。

方案一: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应交营业税为8003%=24(万元)。

方案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为1500-400=1100(万元),应交营业税为11003%=33(万元)。增值税应税营业额为4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40017%=68(万元)。

[提示]

1.装饰服务是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方案1中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辅助材料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抵扣进项税。在第二种方案中,除了用于自购防盗门、窗、消防设备的外购原材料外,其他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材料所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的,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向提供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a应向e开具发票

3.在第二个方案中,纳税人出售自产商品并提供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第《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建筑服务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凭证,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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