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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劳动关系存在是否合理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7-25 21:45:03 劳动关系认定 218人浏览

隶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借用资格的行为,而隶属关系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两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那么隶属关系的存在是否合理呢?边肖用一个案例来分析隶属关系的存在是否合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情简介]

公谋于2013年5月购买了一辆半挂车,隶属于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龚死后,其家人将该车转让给薛,但车辆隶属关系协议未变更或终止。赵于2014年4月开始驾驶该货车,并与薛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年底结算。

赵的日常货物运输按薛的安排进行,运营期间的过桥、过路费、加油等费用也由薛支付。2014年8月半挂车被扣留后,薛没有安排赵的工作,也没有与赵结清工资及其他福利。赵随后申请仲裁,要求马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以及因未支付双倍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

驳回申请人赵的仲裁请求。

[实践分析]

理论界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异很大。从其本质特征来看,该行业普遍认为“雇主雇用工人作为其成员,在雇主的管理下,工人提供由雇主支付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个人属性和财产属性,这也是每个人的共识。

在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实际车主龚某与马鞍山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隶属关系协议,表明龚某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并以符合条件的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在马鞍山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以获取经营收入。这种隶属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龚死亡后,其家人将车辆转让给薛,附属协议未变更或终止。

汽车运输公司继续按时收取少量车辆管理费,但未享受关联车辆的收入分配。薛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分配赵做日常工作,与赵商定劳动报酬,承担车辆运输费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号文件中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必须同时满足的三种情况相比,赵和汽车运输公司的定义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赵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赵因该劳动关系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当然将不复存在,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

为了使劳动力市场合法有序地运行,减少不良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加大完善关联劳动关系立法的力度,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妥善处理关联劳动关系。因此,边肖建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登录律师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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