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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四个特征,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办法解析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7-26 20:06:02 劳动关系认定 220人浏览

问:劳动力市场中不同形式的就业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目前,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可以分为:1 .根据现行劳动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根据民法调整的民事劳动关系;3.根据上述两部法律不能调整的其他雇佣关系,其中国家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可以根据其他特别法进行调整。我们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调整。

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

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主体双方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具有完全由管理层控制的从属属性。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调整完全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也可以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这一类。

问:什么是“民事劳动关系”?

答:民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双方符合民法规定的平等主体条件,最终劳动结果是协议的主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层控制的从属地位,劳动报酬反映为购买报酬。

从事中介、纪律、合同处理等。属于这一类。

问: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答: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但不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就是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问:雇主用哪些工人来建立特殊的劳动关系?

答: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以下人员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1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企业内部退休人员按政策执行;3.企业按政策落实无薪休假人员;4.各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地或外籍员工;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籍员工。

问:为什么这种雇佣关系被归类为特殊劳动关系?

答: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完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和获得报酬,因此他们是从属关系,因此这种雇佣不属于民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的就业年龄有明确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个全职劳动关系,因此这种雇佣关系不是标准劳动关系。

问:定义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形式被称为“劳动关系”,或者被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或者被简单归类为标准劳动关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标准的参照和适用,规范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规则。

因此,特殊劳动关系的定义不是要创造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要适应为规范当前劳动力市场而需要建立的市场规则。

问: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的劳动标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的劳动关系,应当从三个方面参照适用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必须执行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2.劳动保护。也就是说,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患有工伤和职业病的工人应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也就是说,有必要在本市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问:确定上述劳动标准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在保证上述三项劳动标准实施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确定劳动者享有其他劳动保障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各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应享受的劳动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同意,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由双方分别承担。

问:未经批准雇佣外籍员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使用外籍员工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将这种雇佣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并不承认其合法性。但是,应当对这些雇员实际支付的劳动所产生的权益给予应有的保护。因为其主体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被视为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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