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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赔偿比列,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应如何判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7-27 21:36:03 劳动关系认定 215人浏览

1.根据本案研究,2009年9月2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家物流医院,原告于某应被告李某的要求为其装货,在工作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原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李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人李辩称,原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只负责指示和指示,双方应处于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期雇用外人徐、原告人于等人装卸货物,按工作量通过电话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被告李按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后,由参与装卸货物的人员平均分配。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通过电话与案外人徐取得联系,要求其派人装卸货物。案外人徐某告知原告于某,于某前往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医院为被告李某装卸货物。后来,他在装卸货物时不小心从卡车上摔了下来,导致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受雇于被告李,从事雇佣活动,对李表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于作为成年人,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跌倒的后果也有过错,因此他应承担部分责任,其责任比例应为30%;被告李声称,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他只负责指示。双方都应该为合同关系辩护,这种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拒绝接受。据此,法院裁定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0,792.81元。

被告人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他们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一)雇佣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雇佣关系的确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或雇佣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员同意雇员为雇主提供服务,雇员向雇员支付报酬的关系或合同。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雇佣关系是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雇员通常必须根据他们的指示和要求向雇主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在雇佣关系中,员工需要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从事劳动,员工的劳动成果属于雇主; 第三,在实践中,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是自然人,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由本人履行; 第四,雇佣关系中的员工通常会持续提供服务,而不是一次性和临时性的。

(二)合同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合同法》中的著名合同,《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包括加工、订购、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的合同。”与雇佣关系相比,契约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或支配关系

通过以上对雇佣关系和合同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在当事人的地位、工作性质、个人依附关系、合同义务是否可以转移以及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它们在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伤害,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因此,在雇佣关系中,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雇主。在合同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或损害自己,定作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合同关系中的定约方,定约方对承包商的责任远远低于雇主对雇员的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由于雇佣和合同在规则和原则上的不同,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也有很大的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可以得到补偿,只要他们证明他们受到雇佣劳动的伤害;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承包人想得到补偿,他必须证明定作方有过错,而且他的举证责任明显重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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