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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4 10:21:02 劳动关系认定 141人浏览

[案由]劳动争议

[审判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 (2013)成民中字第1550号

[审级程序]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3年8月6日

[审判员]臧克良贺克强

[裁判积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关系一方的雇主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在某些就业中充当雇主。从上述规定来看,它直接排除了个人或未注册企业作为雇主的可能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体。

[基本案例和争议焦点]

基本情况:牟森某皮鞋厂是由杨谋谋开办的一家未经工商登记的工厂。2012年3月26日,杜谋谋在森的一家皮鞋厂工作,担任鞋楦设计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为3000元。2012年4月7日,由于杨谋某认为杜谋某设计的产品不符合工厂生产要求,向杜谋某支付1300元工资,为期13天,然后让其离开。2012年7月6日,杨某发现杜某仍住在工厂宿舍,迫使杜某搬出工厂。

法院认定,杨某经营的皮鞋厂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杜谋谋与杨谋谋建立了劳动雇佣关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件的通知(劳部〔1995〕309号)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职工不足七人的个体工商户。

2.在中国,只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向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企业管理的机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准用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工人(乡镇企业工人和进城经商的农民除外)、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雇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应被视为雇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投资者应当列为当事人。

[法律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多元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的客观发展

一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从业人员少于7人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私立图书馆、私立博物馆和私立科技博物馆。

该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界定了雇主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所列的三种类型的雇主之外,该款还规定了"平等组织"。应该注意的是“等等”这里属于“等等”,即除上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组织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复杂的组织形式,有的采用合伙制,有的采用合作制。他们不属于本文所列的任何组织形式,但他们在招聘助理和工人时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这也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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