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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合同,“带车求职”的合同性质要怎样认定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0 21:39:01 劳动关系认定 161人浏览

罗先生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开车去找工作"的广告,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联系了他。2008年2月,他与罗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临时租车协议》(后来多次续签),并同意将罗先生及其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向阿罗先生支付6100元人民币的费用(包括租车费、汽油费、司机劳务费、午餐津贴等)。),以及其他费用,如过马路和过路。从那以后,罗先生就一直为这家公司工作,带着人和车。今年7月,罗先生与公司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部以不在受理范围内为由,决定不予受理。7月30日,该公司打电话给罗先生,通知他以申请仲裁为由,不必再上班了。7月31日,罗先生到公司结账离开。

罗先生离开公司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公司赔偿罗先生今年6个月未支付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万元,并赔偿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罗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罗先生支付双倍工资17000多元。罗先生主张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66000元,对此不予支持。

该公司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临时租车协议》起,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罗先生独立承担了经营风险,他所支付的劳务只是他承包和提供的车辆服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专业隶属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罗先生的申请不予支持。

罗先生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是作为工人还是作为车主?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采访了业内专家后,记者了解到,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求职者与公司之间的真正关系应该理解为“合同关系”。

专家说

打开报纸或相关服务网站的广告栏,到处都有数百条关于“乘车求职”的信息。这表明这个行业的供需非常强劲。罗先生在上一篇文章中所遇到的情况不难解释。这个新行业也暴露出一些法律盲点。那么,“开车去找工作”的法律盲点是什么呢?立法应该规范它吗?

“开车找工作”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就业方式

然而,“乘车求职”中隐藏着许多违法现象。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乘车求职”都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他们几乎没有经过合法的操作程序或操作执照;其次,很少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报销发票”不能随意提供; 第四,存在严重的逃税行为。

如果让上述问题发展下去,肯定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麻烦。因此,在不能扼杀这一新生事物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引导和规范,使“乘车找工作”既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危及社会治安稳定的和谐社会。立法时,不仅要明确监管部门的“乘车求职”,还要提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风险意识,并努力通过协议要求他们就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以便于法律处理,并在出现纠纷或违法现象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什么是合同关系?法律合同关系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时,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总裁

合同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合同成立的目的是完成某项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合同关注的是工作结果,而不是工作本身。当然,某些劳务必须由承包人支付才能获得工作成果,但法律关系不是提供劳务。如果承包商只是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这对定制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特殊的。也就是说,合同关系的目标是某项工作成就或工作要求,但这种工作成就或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是看不见的或不存在的,它只能通过承包商的合同行为来完成。另一方面,虽然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它是一个特定的事物。由于订购方提出的要求是合同工作成果专业化的基础,承包商完成的工作成果必须满足订购方的设计和要求。以本案为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临时租车协议》,约定将王先生及其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本着这种关系,公司每月向罗先生支付到期费用,并应支持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那么什么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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