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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哪些情形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2 11:48:02 劳动关系认定 220人浏览

我们对双层劳动关系了解不多,对二元劳动的概念也没有特别的认识。然而,社会上有许多人有双重劳动关系。当然,双重劳动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劳动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双重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是什么呢?让网边肖详细解释一下。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什么情况下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享有两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可以表现为两种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或者一种是合法的,另一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元劳动关系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然而,二元劳动关系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本身就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二元劳动关系将面临被清理和消亡的历史要求。

双层劳动的利弊

二元劳动关系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产物。一方面,它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阶段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配置的要求;另一方面,它也不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发展。这种尴尬的处境使得双重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优势和突出的劣势,而且优势和劣势是交织在一起的,密不可分的。

它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重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也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所有那些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都生活在困难之中。这些工人积极在社会上寻找工作,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和家人,不愿意或无法加入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队伍,不违法犯罪。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负担,而且降低了社会犯罪率,减少了对社会改革的阻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新的用人单位没有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支持或者有原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用,新的用人单位是否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因此,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他们不能享有劳动者在新的雇主那里应该享有的所有合法权利,而且他们获得的极低的工资也只是他们创造的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是即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他们也“害怕”而且不可能依法申请仲裁,因为他们享有“双重待遇”。

同时,下岗职工在原用人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只享受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原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原用人单位或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含100%)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未来下岗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将低于在职职工。因此,如果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过程中将其劳动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那么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下岗职工在未来将享受更高的社会保险待遇。

它不仅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双重劳动关系(下岗工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有效地活跃市场

,但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那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人阶级的贡献是分不开的。今天,为了社会改革的需要,他们牺牲了自己的劳动权利。迫于生存压力(尤其是有下岗丈夫、妻子和子女的家庭),他们不得不“承受屈辱的负担”,从事一些不安全、苦、累、脏和危险的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服务工作,从而方便群众,搞活市场。然而,下岗职工处于隐性就业状态,导致国家无法真正掌握他们的就业数据,甚至干扰了国家对失业形势严重性的准确把握,从而扰乱了国家的劳动力市场。

此外,由于新用人单位未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免于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并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此外,即使与下岗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常常被随意终止,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者以考试不及格为借口,一个接一个地试用员工;此外,下岗工人可以“随时使用”,不仅不必支付培训他们的费用,而且他们还可以随意降低工资。因此,下岗工人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仅为雇佣自己的雇主创造了价值,也节约了他们的支出成本。相反,下岗职工并没有为原单位创造一分钱的价值,而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每月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障费和基本生活费,严重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和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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