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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2 14:36:02 劳动关系认定 249人浏览

[案例]

原告秦兴荣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被告:中国XX保险有限公司秭归县分公司。

1997年5月28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保险公司秭归县支公司代理业务员合同书》,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保险业务,被告根据合同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0元定金,被告于1997年6月向原告出具了销售证明。2004年3月15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安排,在秭归县邮政局营业厅担任邮政管理员。同年8月,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原告向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2004年11月以后,原告没有每天去秭归县邮政局上班。

2005年2月3日,被告处理了原告的自动辞职,理由是原告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但没有将该决定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送达决定其自动辞职的书面文件。2005年3月11日,原告去被告处领取发票时,被告口头告知他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

2005年4月26日,原告向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作出的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06号裁决。2005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象征性费用9512元,其中:经济补偿金6400元(800元8);2.劳动报酬112元;3.三千元押金双倍返还。

根据原始报告,1997年5月28日,被告聘请他从事寿险营销工作,2004年3月15日,他被分配到公司综合业务部担任邮政主管。同年8月,被告起诉他克扣工资。2005年3月11日,当原告收到被告的发票时,被告被告知他已经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2005年4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他对仲裁裁决不满,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从1997年5月至2004年3月,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告支付的1500元定金因代理关系终止,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催收,但原告以双倍退款为由未能催收,且被告没有违反合同,因此没有双倍退款。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数月,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被告有权依法终止与原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于1997年5月28日签署了《中国**保险公司秭归县支公司代理业务员合同书》。根据合同,原告从合同订立到2004年3月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办理保险业务。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民事代理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代理关系终止后,被告不得给予经济补偿,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然而,从2004年3月到2005年3月,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没有每天到指定地点上班,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不能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是非法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并向原告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评论]

本案法律事实清楚,案情不复杂,但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仍属罕见,故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根据公司的规定,原告应当按时参加公司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这种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此外,“除名”是对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的一种行政处罚。保险公司采用“退市”的方式,这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违约。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应属于中介机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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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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