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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2 16:12:02 劳动关系认定 310人浏览

[案例]1993年,王被X县国库代理处聘为国库代理人,分配到该县一个乡镇的国库代理处。办公室设在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乡镇营业室(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王的工资由X县财政局拨付给X县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1994年,王与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以下简称X县支行)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未按银行内部规定办理人事相关手续。2005年7月,X县国库机构被撤销,2006年7月,X县财政局与国库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王)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补偿。2008年,王向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起诉X县支行,要求该支行恢复王的工作或给予经济补偿,支付“三金”(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并承担仲裁费用。

X县仲裁委员会以王在X县支行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作出裁决,支持王的请求。x县支行认为王持有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认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误,以王无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王与X县支行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王与X县支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在X县支行担任代理,并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具体谁发工资与王无关;2.王与X县支行签订劳动合同,X县支行未按规定和制度办理王的参保手续,并非王的过错。综上所述,认定王与X县支行存在劳动关系,支持王的仲裁请求。二。1.王是X县国库代理处的国库代理人,其职责与X县支行的工作内容无关。X县支行既不是雇主也不是雇主;王与X县支行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王与X县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合同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王与X县支行没有劳动关系。不支持王的仲裁请求。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要了解乡(镇)财政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以及王的工作关系。国库代理的性质是乡(镇)级国库是国库县支局在每个乡(镇)设立的代理机构,是乡(镇)级地方国库。乡(镇)级国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业务工作由上级国库直接领导;该机构的工作直接向上级财政部负责。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上级国库可以直接为代理机构安排检查工作。该机构的职责如下:1 .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征收、分割和留成;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各项费用;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由于乡(镇)财政是国家级财政,有必要设立相应的国库代理机构,并任命王为国库代理人,但办公室设在乡(镇)业务办公室X县支行。其工作性质与分公司性质有重大差异,故王与X县分公司无劳动关系。

2.要确认王与X县支行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第三,从劳动合同的效力来看,我们必须掌握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X县支行不是法人,不具备招聘员工的资格,且其主管单位未经授权;此外,中国农业银行明确规定,招聘应根据发布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进行,各银行无权自行招聘。综上所述,在王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由于支行作为招聘单位的主体是不合格的,其行为违反了总行的规定,这就是非法招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与该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未生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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