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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况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3 13:48:02 劳动关系认定 155人浏览

双重工资索赔案件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二是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让我们来看看既定劳动关系的认定。1。确立了劳动关系的标准

虽然《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将就业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但并未明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2005]12号)的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参照这三个标准时,不仅要比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面特征,还要分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本质,以防止劳动关系认定的扩大化趋势。例如,2010年4月,张在一家美容美发公司担任按摩技师,该美容美发公司提供食物和住所。

张和美容院公司各分摊50/50的按摩费用,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9月,美容院公司辞退了张。张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从形式上看,张与美容美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似乎符合三个标准,即劳动关系。但经过大量的分析发现,张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控制权,不需要服从美容院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他只利用美容院公司的资源按比例分配报酬,不能反映劳动关系的个性和经济隶属的本质特征。因此,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因此,在实质性分析中,我们应该着重关注两点:首先,经济从属。工人不是为自己的企业工作,而是为雇主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只能是实现交换,即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 第二,人格的从属地位。作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交换,雇主希望获得控制和使用劳动力的权利。除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工作地点、时间和类型。

2.既定劳动关系的范围

根据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典型,劳动关系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工人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只存在于标准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而签订口头协议,这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中不存在双重工资请求权。此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受劳动法管辖,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双重工资要求,否则特殊劳动关系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将被排除在存在双重工资要求的劳动关系之外。

3.已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类型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享有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存在的劳动关系。 第一种劳动关系可进一步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前者指雇主自第一次雇用起已雇用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后者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在雇主处工作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 第二种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采取的三种具体做法,可以进一步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形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时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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