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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19 11:00:08 劳动关系认定 227人浏览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理论上,它们是有区别的。雇佣关系强调“就业”,而劳动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在实践中它们往往被视为同一个概念。)

(一)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被雇佣者接受被雇佣者的指挥和安排,在一定或不一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服务,被雇佣者接受被雇佣者提供的服务,并根据合同支付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在劳动事务上平等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差异

1.个人控制和服从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双方之间是不同的。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存在着支配和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同时监督和管理他的工作。雇员必须服从雇主的安排,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劳动。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不存在服从管理和被服从的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是不同的。

在雇佣关系中,员工主要支付劳动报酬,这当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他们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而且他们的报酬构成也相对简单,只包括劳动价值。雇主享有雇员劳动的所有成果,这不是雇主报酬的直接对象。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简单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他们的报酬只是劳动的价值。

3.不同的法律责任。(注意,这种区别是《侵权法》之前的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根据现代民法的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就业期间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没有任何豁免。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适用公平原则,即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第《侵权责任法》条中的劳动关系35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如果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接受服务的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本身遭受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劳动关系”与本文讨论的劳动关系是同一个概念,还是等同于无区别的就业?这一点不是很清楚。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的报告中提到,一些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雇佣保姆、家庭装修等原因,个人之间存在很多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或伤害自己,谁应承担责任,草案应规定这一点。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保姆、装饰家庭等。可能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本文讨论的劳动关系。可以看出,立法中没有关于两者无法区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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