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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2 09:48:02 劳动关系认定 175人浏览

双重劳动关系的根源之一是“全纳分配”就业制度的遗留凭证。

长期以来,“全纳分配”的传统就业制度导致的人浮于事和劳动力流动的“死水一潭”,是新形势下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企业的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不能流动,相当一部分员工在企业中挂靠劳动关系,而另一些人则以“停薪留职”、“留名”、“贷款”的形式离开企业;自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他们以各种方式离开企业,如“不找两份工作”、“外出劳动”、“请长假”、“请长期病假”等。去社会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这种关系留在企业里,让企业为他们承担社会义务,这就成了企业的负担。“全纳分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源。

第二,双重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

《劳动法》已经实施了四年,在一些企业中,劳动合同管理系统仍然被挤掉。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沿用劳动管理模式,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和员工,这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迅速变化的形势。在企业的劳动管理中,存在着“不求两件事”、“以名取人”、“放长假”等现象。这些员工似乎得不到企业的工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各种社会负担。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手段和管理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用劳动合同制度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这使得双重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不适应劳动保险制度的步伐

目前,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最大的担心是害怕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目前,中国的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这确实令工人担忧。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大部分员工仍然持不信任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却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这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二元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随着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初期,这种由劳动者自己创造的“雇佣”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副作用不可低估。

第一,不利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在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提高效率”政策的过程中,旧的制度无法彻底打破,这使得一些下岗职工把目光投向了“不找两份工作”、“休长假”等隐性就业的员工,拒绝下岗分流,还想拿下岗工资去找另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这给下岗职工分流、减员增效、再就业带来了困难。这不仅影响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制度的改革进程,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第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目前,企业用工存在四个问题: 第一,招人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招人。它使政府失去了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雇佣与企业素质相同的下岗工人不会经过正式的雇佣

第三,不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量隐性岗位挤占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岗位。

一些工人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亲戚朋友处找到合适的工作,不愿意将他们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一些开车、带手机、穿高档服装的工人在原企业领取生活费或下岗工资,这使得本应再就业的下岗工人很难实现再就业。

第四,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据劳动保险部门称,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费很难收取。被指名的企业认为他们没有为企业履行义务,那么企业为什么要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呢?员工现在认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他们支付的工资包括保险费,所以不可能再给他们投保。这些人的劳动保险暂时还没有解决,因此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保险制度无法实施。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严重干扰了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的劳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般来说,优点少,缺点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非法二元劳动关系,制定措施,并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停止办理员工“无薪休假”手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员工在找到新工作时,都将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无薪休假手续。已经申请无薪休假的员工应该单独清理。员工要求停薪留职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您因业务原因停薪留职,您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到期后必须终止。如果协议期限超过2000年,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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