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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常见问题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2 14:39:02 劳动关系认定 203人浏览

“怀孕”是指女性员工怀孕期间

“分娩期”是指女职工依法休产假的时间。

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女性雇员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劳动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答复第10条对“15天产前假期”作了更详细的解释:女性员工的产假为90天,分为两部分: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即交货前15天和交货后75天。所谓的分娩前15天假期是指在预产期之前的15天假期。产前假一般不允许在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她们可以将不足的天数与产后假期结合起来;如果孕妇推迟分娩,超出的天数可视为病假。

“哺乳”是指对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时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带一岁以下婴儿的女员工应在每个班次中接受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将增加30分钟。

女雇员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上夜班并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雇员,不允许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他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人员,雇主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一般不允许夜间工作;应该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部对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答复第7条规定:“所谓夜班工作是指从当天22点至次日6点的工作或工作。”

女工的劳动检查时间和护理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的怀孕女工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劳动部对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答复第9条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点:为了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产前检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女性雇员的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病假、事假或旷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每个工人阶级的女雇员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结合使用。母乳喂养时间和在本单位来回途中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如果女工怀孕、分娩或哺乳,雇主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雇主不得任意终止劳动合同,特别是以女工怀孕、分娩和哺乳为由,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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