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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是什么,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五个问题之探讨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3 19:36:02 劳动关系认定 131人浏览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五个问题的探讨

1.如果雇主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是非法的,要求雇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象征性地支付加班费,如果要求雇员每周工作7天,从来没有休息日,星期天的工资是否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一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请注意,上面使用了“应该”,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了,会有相应的不良后果。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方式。 第四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150%)的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200%);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其工资应不少于工资的300%(300%)。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也就是说,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工作半天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工人继续工作超过这一限制,他们应被视为加班,加班不应超过法定加班条件,这应符合第41条规定的条件。如果雇主要求劳动者全年每周工作七天,但不能证明星期六和星期天符合加班条件(例如,上述第41条中的限制条件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则应按“休息日”安排。

劳动者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200%);“处理,即工资加倍,支付不低于200% (200%)。我不知道我是否理解得很好。请纠正我。我主张在实践中按照以下模式应用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让我们看看哪些问题需要纠正。可行吗?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八年,每周工作七天,员工的加班费用计算如下:每年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天数为365/7*1.5=78天(即一年中的周数乘以每周必须包括一天半的休息时间)。雇员的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定的最长时间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他每天工作五天半,达到44小时的标准。八年内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天数应少于78*8=624天,因为雇主没有支付这部分工资。扣除增值等各种因素后,具体金额应根据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雇员的平均日工资应乘以拖欠天数。如果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有些人自然会认为具体的金额是2000/21.75 * 624 * 2=114758.6元。我同意工资标准的确认方法,但我仍然不同意这种21.75天确认的情况,原因如下。

为什么是基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础是什么?我认为,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予以确认,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于经济补偿是基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它补偿了工人所经历的工作年限,因此它增加了工人所经历的未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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