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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劳动关系的三大要素,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4 10:42:02 劳动关系认定 270人浏览

自1999年11月以来,黄禹锡一直在县邮政局管辖的乡镇邮政局从事邮政投递业务。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同意黄禹锡在邮局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收发邮件和报纸、接收邮政车辆、收钱、分发货物和收取电话费。黄在邮局从事投递业务时,邮局为他提供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给了他工作证、工作服,在银行开了一个工资账户,给了他固定的工资,但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黄因其突出表现获得了邮电局“优秀快递员”和“先进代理人”的表彰和奖励。2008年7月21日,黄禹锡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确认其与邮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黄禹锡拒绝接受,因此他起诉法院。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与邮电局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因如下:1 .黄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由邮局提供;2.Hwang必须遵守邮局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Hwang必须接受邮局对工作时间、地点和业务内容的指示;3.黄禹锡应由邮局单位进行检查,而邮局也表扬了黄禹锡的工作表现;4.黄的邮政业务是为邮电局服务的,其工作内容是邮电局企业结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邮局付给黄固定工资。因此,应该承认黄与邮电局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邮局应为黄办理社会保险。根据第二种意见,双方的关系是委托而不是劳动。管理分析:笔者认为黄与邮电局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究其原因,一是黄与邮局没有隶属关系。因为邮局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以代理业务的工作规则为基础的,黄必须遵守,其他的劳动管理制度如考勤、晋升等都不如黄。

黄以自己的技能从事代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条规定,代理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本法规定适用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黄与邮局没有隶属关系。二、黄与邮电局没有其他实质性劳动关系的特点。从合同保障的角度来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组织关系、人身安全和社会保险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来保障。本案中,黄与邮电局不具备这些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黄的组织关系没有变化,与他从事邮政代理业务之前的组织关系相同。黄从事邮政业务安全和劳动保险,邮局不承担保护义务。黄还负责个人安全。这些是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三、代理业务是委托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邮电局从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出发,向黄颁发了职称、工资卡和荣誉证书,作为双方履行委托合同的一种方式。首先,荣誉工资卡本质上是一种报酬支付凭证。由于邮局的委托业务是长期性的,这不仅是劳动合同中唯一的报酬支付方式,也可以在委托合同的有偿合同中使用,也方便了黄领取报酬;其次,由于邮政业务的特殊性,邮局为黄发行了作品商标。在特殊地点从事邮政投递业务的邮政代理人必须以邮局名称代替个人姓名。因此,邮局给黄发工作证就是黄办理邮政业务的一种证明。至于荣誉证书,也是邮局根据委托业务量的大小和完成情况给予黄的一种奖励。这也是由长期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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