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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时效的规定,赞同双倍工作时效从终止劳动关系日起算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25 13:39:02 劳动关系认定 181人浏览

以仲裁时效到期为由,影响了双倍工资的赔偿。一名员工于2008年1月1日加入用人单位,该单位从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1年1月1日,该员工离开公司,并向单位声称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没有签订双份工资补偿。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中,理由如下:“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受雇期间就劳动合同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期限为一年,并且提出的赔偿请求自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超过一年,因此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其劳动仲裁机构将仲裁期限限定为一年,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它将不受保护。这是对工人权利保护的一个很大的限制,因为工人在工作期间不会在很多方面向雇主索赔,工人只有在离开公司后才能索赔。如果受仲裁时间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工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如果他们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他们将在离开公司时被推荐。笔者认为,双倍工资赔偿的仲裁期限应从离职时算起,就像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一样,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崔兴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克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XX杂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2009年7月21日,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向被申请人的杂志(以下简称XX杂志)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纠纷。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由仲裁员林某全权负责审理。经公开审理,李的委托代理人崔兴汉、刘克杰,某志燮的委托代理人尚某、朱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现庭审结束。李申请说:我从2008年2月25日到2009年6月25日在某杂志工作。我没有签劳动合同,口头上同意我的工资不低于3000元。我被派往其他地方工作,在此期间某家杂志从未支付我的工资。

我在此请求:1。

从2008年2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支付工资48000元,并按拖欠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2.2008年3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人民币3.3万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终止劳动关系;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杂志称,李是在看到我公司招聘海外员工的广告后前来应聘的。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第一步是向申请人出示或邮寄“申请说明”。在《说明》中,我们明确阐述了海外员工的性质和任务,特别强调工作性质是兼职,与我行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没有工资,我们也不享受正式聘用人员的待遇,只是根据工作表现得到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李多次打着“中宣部批准”、“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大力支持”的幌子,向企事业单位散布虚假消息。对于这种违反中央禁令、损害杂志形象的行为,我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取消李克顺的出国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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