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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遭遇上户难题

作者:接初蓝   2021-07-23 17:06:27   147次阅读   

收养弃婴已经八年了,父亲和女儿很难分开;收养关系不成立,难以取得户口。

北京, 47岁的老刘,七年前收养了一名弃婴。由于委会村拒绝出具相关证明,也未能与孩子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孩子从未被登记。为此,老刘四处奔走,终于将村里的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丰台区, 北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刘收养弃婴的困难

法官:法庭现在开庭。原告刘振山、被告南苑乡, 丰台区, 北京市大红门村村委会另有特殊侵权案件,今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仅由邢丽华,法官审理,法庭书记员李立新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天,他缺席了审判。进行了以下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1998年10月30日,环卫工人李秀花,将自己发现仅一个月的弃婴交给了开店40岁的刘振山,

委托代理人李悦霞,说,环卫工人给了老刘一个健康的女婴,她现在8岁,但一直无法登记。关键问题是老刘没有与孩子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登记或者转移被收养人的户口,收养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收养登记证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确立收养关系是给予弃婴户口的前提。

据原告称,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30周岁。老刘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给出证明。

原告代理人:有大红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李秀花,某公安机关为刘振山,寻亲的公告,丰台区民政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证明。办理收养手续的丰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刘振山,你现在缺少委会村的证明,没有也不行。”根据《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手续,除申请收养外,收养人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的体检证明。出具收养关系成立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代理人:因此,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收养关系的一方,刘振山有权要求村委会为其提供相关证明。

2003年,北京民政局、公安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解决北京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事实收养进行登记,集中办理相关事务。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底。2003年8月,老刘去委会, 大红门村要求填写登记表,但委会拒绝提供,老刘去村里索要。村里相关部门表示,登记表不是发给个人的,http://10001。

原告代理人:大红门村市民委员会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刘振山出具证明。如果收养关系无法确认,他就无法登记为户口,导致在刘振山收养儿童的登记程序中断,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在刘振山收养弃婴的正义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回报,反而遭到了阻挠。一个善良淳朴的农民面对这样的困难是不公平的。

委会村拒绝颁发证书

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村委会给收养人出具证明应该没那么难。原因是什么?由于被告委会,村没有出席诉讼,法官询问了原告刘振山

法官:你是大红门村?的村民吗

原告:是的。

法官:你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了吗?

原告:是的,他们发布了寻找亲属的公告。说我只需要有大红门村村委会的证明。

法官:你什么时候申请的?

原告:2003年。

法官:你问的是委会村,他们怎么回答的?

原告:他说人多地方少,不好处理,有协议。

法官:协议是什么?

原告:我自己的账户是2003年处理的。协议是什么?当你来到大红门村,没有退休费用,也没有医疗报销。

法官:也就是说,你的户口是有村协议跟着的,所以现在你要办理收养手续,村里不会根据协议给你开放。

原告:那是他的理由。别给我。

什么样的协议有如此大的影响力,以至于委会村可以自信地拒绝刘振山?

法官:说说你的协议。

原告代理人:(阅读协议)协议—— 刘兴旺,一位70岁的大红门村,村民,因为身边没有孩子,没有赡养人,多次向大红门村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远在河北,的亲生儿子刘振山,办理了养老手续,但在办理手续期间,刘兴旺于2001年3月3日去世。刘振山,男,43岁,未婚。根据大红门村,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振山本人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大红门村允许刘振山自己的户籍迁入本村,其余不予受理。二、迁入刘振山,后不享受大红门村退休费、合作医疗报销、独生子女、社员入股等待遇。刘振山,大红门村公民委员会撰写。2001年7月4日。

原来,委会村拒绝的原因是“只允许老刘自己的户籍迁入,其余不予受理”。老刘收养的孩子属于“其余”的内容。

为了办理收养手续,老刘到民政局、公安局依法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公安部门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的证明,引起了法院的注意。

法官:证据中还有大红门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内容是“1998年10月30日,我单位管辖的刘振山,同志在高桥下拾到,大红门遗弃婴儿。她是一个女孩。她到目前为止一直被抚养,已经被我们公安部门搜查过了。到目前为止,她的亲生父母和抚养监护人都没有找到。这是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

法官:这个案子你有行政诉讼,对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

法官:行政诉讼结果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代理人:委会村不是行政主体,无此资格,故被驳回。你不能打民事诉讼,只能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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