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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开展非法收养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作者:夷妙珍   2021-07-23 17:08:14   148次阅读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加强依法行政,防范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狠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收养专项整治,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用十六大精神?#30902;三代?#30902;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广泛宣传制止非法收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收养和生育管理新秩序,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提前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象范围

全区不符合收养条件擅自收养或者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

第三,政策措施

(一)符合收养条件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在2003年9月15日前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持申请收养人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2、符合收养条件,但收养人未满30周岁的,凭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寄养手续,达到收养年龄的,要办合法收养手续。被收养人患病、残疾的,凭区残疾人鉴定组或县(区)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3、按规定时间应办理而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按非法收养处理,不办理生育二胎的特殊审批手续。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的

1、2002年9月3日非法收养,原寄养手续已办理且计划外生育费或社会抚养费已收取?#30902;此事不再?#30902;原则上,不再收取社会抚养费;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按照原《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2002年9月3日以后非法收养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3、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假收养或假遗弃婴幼儿等方式掩盖违法事实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3)在特殊待遇期间自愿在9月25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轻处理,继续非法收养的,严格按照《省条例》查处。

(四)对已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或已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非法收养人,公安部门凭民政局收养(寄养)计生办, 证明和镇(乡镇、街道)出具的已收取社会抚养费证明进行户籍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依法严格禁止非法收养,规范收养管理机制,既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镇(乡镇、街道)要把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民政办, 计生办,派出所、妇联等部门,认真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镇(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和配合专项治理的意识。

(三)注重方法,力求实效。对非法收养的特殊处理以政策为导向,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把握好各个环节,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全区非法收养的查处工作,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人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收养条件又不愿放弃抚养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婚后不孕不育,已收养一个孩子且有生育意愿的收养人督促做好不孕不育鉴定工作。严格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申报婴儿死亡,必须出具由镇以上医院(乡镇、街道)的死亡证明;在住地镇异地(乡镇、街道)寄养的儿童,必须及时查明儿童来源,加强儿童出生统计。要从源头上控制非法收养的发生,及时处理非法收养,努力建立合法收养管理新秩序。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公民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凭证送达制度,当班报到制度,严格私法查处送达。各派出所要严格把关,协助寻找亲生父母,做好户籍登记。依法打击拐卖、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北仑区计划生育局

北仑区民政局

北仑区公安分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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