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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孩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4.至少30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4.收养弃婴或者亲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亲生父母;弃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认的,视为弃婴、儿童的父母下落不明。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及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含年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弃婴并报告孩子的证明;
6.两张成人和儿童的2英寸照片,一张(2英寸)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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