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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的资料?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作者:功州   2021-07-23 19:43:14   61次阅读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收养程序需要以下信息。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夫妻双方提交书面申请;

3.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证明;

5.收养人(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有一张单独的两寸无冠照片,一张两寸有合照;

7.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的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三、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夫妻双方提交书面申请;

3.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收养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须有两个证明);

6.收养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9.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2寸照片一张,合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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