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找律师

欢迎来到无忧找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专业的法律服务·放心的隐私保障

400

服务热线(早8:00~晚上10:00)

无忧找律师

收养女婴不登记,夫妻离婚谁抚养?

作者:桓天骄   2021-07-23 21:33:14   75次阅读   

[案例]

张小姐和李老师在2002年结婚后同居,直到2007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小姐一直不能生育。2008年,经过协商,她一起收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女婴,但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给孩子一个交代。今年3月,张小姐和李老师因感情危机闹上法庭离婚。双方争夺一岁以下养女的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评估]

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收养的子女不提出异议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如果丈夫或妻子收养的孩子总是遭到另一方的反对,收养方应在离婚后抚养孩子。”可见,事实收养关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中。《收养法》实施后,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中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实施的,而张小姐和李老师是2008年收养女婴的,所以他们的行为不能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 (4)至少30岁。”张小姐因病与李老师结婚多年,至今未生育。它们符合儿童收养的基本要求。但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与女婴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子女与父母近亲属法》管辖。张,老师李小姐和女婴没有父母和孩子之间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法院审理张小姐和李,老师的离婚案件时,它不应该审理女婴的抚养问题。(法律)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因创作需要,个别图片引用自网络,若有侵权,版权个人或单位不想本网发布,可联系作者或本站,我们将立即将其撤除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法律咨询案例更多

法律咨询问答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