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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送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者死亡宣告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伤害的证明。
(五)父母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不能抚养特殊困难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配偶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三代以内同代血亲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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