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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蓟浩气   2021-07-24 10:33:16   147次阅读   

收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子女的父母。收养人在提出收养时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那么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由无忧找律师小编详细介绍。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被提出收养: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父母双方都必须把孩子送养。如果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可以单方面提出收养。

二、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送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父母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不能抚养特殊困难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配偶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三代以内同代血亲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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