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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收养登记包括什么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作者:童高   2021-07-24 10:53:17   55次阅读   

[案例]

被告何成和林秀(已死亡)是夫妻。婚后,他们于1996年11月30日生下了第二个女儿小雪,被告将第二个女儿小雪,交给原告薛龙和薛芸收养。当时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也没有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现已经商,经济条件良好,有能力支付其二女儿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原告薛龙, 薛芸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无效;小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描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询问小雪自己的意见,他表示愿意和他的生父何成生活在一起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备合法收养条件,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定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领导抚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估]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解除的一种虚构的血缘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通过法定程序确立,收养就具有虚构的效力。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存在虚构的直接血缘关系。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被收养人登记在户口所在地,养父母和养子女相互承担抚养义务,享有继承权。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虚构的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本案的焦点是收养行为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无效收养有三个原因:

1.不合格采纳者: (1)不合格采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至少三十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不是孤儿,或者找不到弃婴、弃婴,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

2.收养因自愿瑕疵而无效。

3.收养因缺乏合法性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本案中,原告薛龙、薛芸收养小雪,时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资格。此外,薛龙和薛芸收养小雪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关民政部门的登记。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登记或者缺乏有效条件的,收养无效。无效收养关系的确认可以依据诉讼程序,也可以依据行政程序。按照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一旦收养被确认为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裁定原告薛龙和薛芸与养女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她的生父何成直接领导和抚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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