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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想领养孩子,却不知道自己的条件是否满足,也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即使符合条件,也是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子女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收养继子女,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大陆公民和大陆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港,澳,台、华华侨及大陆公民的收养登记,由民政部门, 地级市(州)办理;
3.涉外收养登记由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或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在收养子女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等。并同时找到相应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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