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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规定

作者:池兴业   2021-07-25 13:28:21   112次阅读   

(一)有生育能力但从未生育过的夫妻放弃生育,想要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与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凭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计划生育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2)患有不孕症且从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持凭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及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三)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的,由收养人和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署的凭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协议书》证明,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如果没有生育能力,想收养子女,凭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五)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遗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凭收养人与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署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书》、《审批表》和《计划生育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九)有生育能力的单身人口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当持凭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与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字的《计划生育协议书》,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十)收养子女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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