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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深圳办理收养手续

作者:芮昌勋   2021-07-25 13:53:21   119次阅读   

一、收养登记机关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华侨和中国公民,应当到深圳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十四岁以下失去父母的孤儿、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第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孩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4.至少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没有子女而收养一个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辈子女的华侨,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未满14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居住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在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在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和刑事处罚的证明,这些证明应由居住国外交当局或外交当局授权的机构以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证明。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有刑事处罚等情况。

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签发或背书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公证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当自带两张单人照、两张2寸彩照、一张生活照和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照。

动词(verb的缩写)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收养人应当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和材料,向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2.收养人收到民政局的收养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收养人收养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的,需要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后30日内完成审查。(如果收养弃婴或者父母找不到的孩子,在收养登记前公告找到父母。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不计入注册期);

4.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申请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来源:深圳民政局网站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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