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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也叫领养。当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或者单身的人想领养孩子,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才能领养,领养孤儿也是如此。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领养孤儿手续的办理地点?接下来,无忧找律师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有两个主要的收养机构:
1.公证处,即全国各地市(区)县的公证处,是我国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没有公证处的,收养登记可以由乡、镇政府机关或者户籍部门办理。今后建议由公证处统一办理。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继子女。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和子女等方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所谓“不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认定的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申请书、收养成立协议、可辨认收养人同意书、婴儿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不孕不育绝育证明等。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或在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群众中进行调查,以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要求,收养的成立是否出于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委托机关处理。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关于领养孤儿手续的办理地点的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收养的主要机构是公证处,即市(区)县公证处,以及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将咨询发布到无忧找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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