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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通讯员向芳)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于2003年12月22日在巴东县民政局信陵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今年5月23日,谭某收养了一名男婴,并与被收养男婴的亲生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8月16日,向某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离婚,庭审中,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男孩是夫妻双方收养的,要求向某支付抚养费。
近日,巴东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尽管案件双方在收养孩子时与孩子的亲生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但他们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也没有建立。因此,向某没有义务向被收养的孩子支付抚养费,所以他不支持谭某要求向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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