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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收养关系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虚拟亲属关系的解除、自然亲属关系的恢复、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以下《无忧找律师婚姻法》编辑将详细介绍收养关系变更的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子女、养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第29条也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妇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妇女及其亲生父母决定通过协商恢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和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相应恢复。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 《收养法》 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妇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数额应取决于养父母的实际需要和成年养子妇女的承受能力。一般来说,不应该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水平。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该条还规定,因被收养子女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妥善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或者遗弃被收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如果一方要求终止收养但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同意终止收养,但财产和生活困难纠纷一般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知识延伸:
收养关系时效取得的要件
第一,子女身份的占有。
这里的占有是指收养人以父母的名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它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收养人必须具有长期将被收养人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教育的内在含义。对于以收养为名侵害被收养人,或者利用被收养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这一制度当然不适用。 第二,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是公开的、明目张胆的,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公开表明亲子关系。 第三,被收养人的来源必须合法,即被收养人是被拐卖、被盗的婴儿时,排除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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