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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事实收养计划的生育手续说明

作者:业丹丹   2021-07-25 15:03:21   79次阅读   

导读:,本文介绍了公民事实收养计划的出生程序。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文根据公民事实收养计划的出生程序,做如下介绍。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并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事实收养关系已根据不同情况形成。

1.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收养条件,领取证不全的,请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三)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计生办出具证明时,核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4)公安部门核实拾荒者和证人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并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

2.如果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请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接收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收养放弃生育指标而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如果是教育后收养的老师,则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轻收社会抚养费后发放孩子的情况证明; (4)公安部门核实拾荒者和证人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童)入园手续,随后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到公安部门以《收养登记证》申报户籍。

3.违法违规骗取收养登记,经调查查明属实的,依法撤销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户籍,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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