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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夷妙珍   2021-07-25 15:13:22   67次阅读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注意:

1、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被收养人出生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4.收养继子女,只能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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