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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孩子的手续,可以参考各地的要求,下面的深圳办理的手续:
(1)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收入良好,高中文化程度,自愿在我中心收养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部门经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将从福利部门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准收养人向中心第一部门提交相关收养材料,填写《深圳市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儿)收养申请表》,经中心第一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第一护理部通知申请人按照申请顺序和无子女优先原则来我中心接孩子。2-3个孩子由第二保育部门提供选择,不允许任何人直接去第二保育部门挑选孩子。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儿童,准收养人应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婴)收养审批表》,并签署《家庭收养观察协议》。经领导批准后,由护理一科填写《弃婴(儿)出院通知单》,孩子可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间,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经过3-6个月的观察,如果您同意收养孩子,请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上所有相关收养材料,在被收养人正面提供4张1寸彩色照片,到中心第一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 《收养登记申请书》经中心领导签字盖章后,保育1部通知收养人提交至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公布弃婴(子)寻找亲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民政局将通知收养人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9)收养人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并领取《收养证》后,将《收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护理一科,由护理一科填写《深圳市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儿)安置登记表》,并进行备案,同时填写《居民姓名变更申请表》。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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