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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民法典收养子女的程序

作者:李幼萱   2021-07-25 16:18:22   108次阅读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应当在发现弃婴、儿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应当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

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书和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当载明收养目的、保障被收养人在人格、人身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国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收养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儿童,需出具主管部门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回顾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

4.登记

《收养证》发给审核通过的收养人,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定收养登记程序后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协议(示例)

甲方(收养人):XXX(姓名、地址)

乙方(发货人):XXX(姓名、地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XXX(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XXX系XX单位XX(职务),现年XX岁(已婚,收养人系夫妻双方),住X市X区(县)XX街

第三条收养人XXX的基本情况(写明收养人的姓名和被收养的原因)。

第四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收养人的姓名和提出收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XXX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赡养被收养人的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到XX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公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所附协议生效条件应完全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否则可能会给收养过程带来麻烦。起草协议的过程也是审查相关文件、证件、证明是否齐全的过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要详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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