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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流程一般为:确定管辖、查询、公告、受理、审查、登记。以下是无忧找律师边肖的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
1、确定管辖权: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不能找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找不到父母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向发现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受监护的孤儿,应当向被收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为监护人的,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有血亲关系的同代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向养父、养母常住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2、询问:
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父母,弃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弃婴、儿童父母下落不明。公告期不计入注册期。
4、受理:
登记员应当接受和审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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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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