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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管辖?收养登记机关在哪里

作者:接初蓝   2021-07-25 16:48:22   71次阅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无忧找律师关于收养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详见下文介绍。

(一)收养找不到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应当经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二)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向发现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三)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受监护的孤儿,应当向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为监护人的,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代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向养父或者养母常住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

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台湾的华侨、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被收养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人民政府或者联合行政公署申请收养登记。

第三条居住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在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和刑事处罚的证明,该证明应由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在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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