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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收养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笪慧月   2021-07-25 20:33:23   116次阅读   

(2003年12月18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档案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记录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收养登记档案是民政部各级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收养登记档案由民政部各级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拥有。

第四条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收养登记文件和资料的备案范围是:

(一)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查询记录;

3.收养登记审批表;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5条和第6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6.收养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终止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2.收养关系解除证明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1、领取收养登记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故不能领取收养登记证的;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收养登记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所有应归档的文件和材料必须完整。

(二)归档文件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图像应当清晰。

(3)收养登记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GB/T 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纸质文件一并打印归档。

(四)收养登记文件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5)归档的文件材料均为原件,但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返乡证明、旅行证件、护照、收养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为原件复印件的除外。

第七条收养登记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收养登记文件的设立、收养登记文件的撤销和收养登记文件的撤销按册编号,每种情况一份。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文件目录;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查询记录;

4.收养登记审批表;

5.取消收养登记材料

6.收养人的证明材料;

7.被收养人的证明材料

8.收养人的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10.测试准备表。

第八条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别如下: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中国公民居住在香港, 澳门和台湾,的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的性质分为三类:设立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关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

第九条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条收养登记档案主要由收养登记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查借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损坏、涂改、替换、圈注、污染外借文件。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办理登记手续前,外国收养人档案和国内收养人、被收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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