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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的限制,也不受被收养人收养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限制。”该规定对于稳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被收养继子女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收养情形,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经亲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但几乎没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14岁以下”的限制,也不受“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赡养”的限制。
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不受“不能抚养特殊困难儿童”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继父或继母不受一般收养人同时具备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四个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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