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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应重视社会福利机构对弃婴的收养登记,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收养人的申请、村委会或居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并在登记前在报纸上发布收养公告。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详细介绍社会福利院收养弃婴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 收养人申请书。
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的年龄、什么时候结婚、为什么没有孩子、婴儿的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收养的目的;领养后,我们会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自己的孩子,不虐待不抛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兹证明,在所有材料完善后,社会事务科将在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盖章。
2、 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
内容: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收养人是否同意收养。本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 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 公安机关出证。
什么日子,乡、村、组的同志报了案,弃婴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被发现的,什么时候出生的(如果没有记录,写多少天视生长情况而定),用什么衣服或包,上衣穿什么颜色的外套,下装穿什么颜色的裤子,戴什么颜色的帽子,是否核实案情。
6、 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申请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且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四、 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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