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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
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3.找不到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送弃婴、儿童的证明;主管部门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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