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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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