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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计生〔2003〕22号)
申报条件:
1.没有孩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4.至少30岁。
程序:夫妻双方现居村委会(居委会)双方现居街道区级计划生育部门
提交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孕检报告、医院体检报告、生育服务证明。
申请表:《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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