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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收养弃婴或者父母下落不明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在收养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应当核对收养人的子女数。
来源:[长兴县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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