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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费用?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的图片

作者:初沛白   2021-07-26 11:28:25   113次阅读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费用

来中国收养儿童、在中国办理收养事宜的外国人,需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并支付办理护照和公证所需的费用。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介绍,为了抚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和外国收养组织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必须将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改善被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抚养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捐赠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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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办理流程

(一)按照所在国法律,由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批;

(二)收养申请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转交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注意:

1.上述材料应由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上述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

(二)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体检证明;

(六)无刑事处罚证明的;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跨国收养儿童的证明;

(9)家庭状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资格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和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在中国工作或者学习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除提交前款规定的体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中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收养人应当与收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亲自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四)收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事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负责人身份证)、被收养人户籍证明等。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父母(含已离婚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父母双方同意将其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因配偶死亡或者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被收养人的生父、生母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伤害的证明和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遗弃婴儿的证明、遗弃、发现儿童的证明以及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声明证明,以及同意抚养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书面意见。

5.残疾儿童送养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人提交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予以公布;如果您认为被收养人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您将向中国收养组织通报符合《收养法》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名单,同时移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为负责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被遗弃或者成为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生长报告、体格检查证明的复印件和照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寻找弃婴或者儿童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被遗弃的婴儿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儿童,视为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

(六)中国收养组织在审查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将被收养人及其收养人的有关情况发送给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发出在中国收养儿童的通知,同时通知民政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被收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同意收养的通知。

(七)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应当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中国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八)来中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应当与收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九)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前往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十)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协议,并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出具的《中国收养儿童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被收养人被批准收养的通知;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作为收养人的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照片。

(十一)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的登记申请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父母的有关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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