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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弃婴、儿童、收养人、收养人等收养主体,不仅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还要办理相关手续。下面,编辑无忧找律师详细介绍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和儿童的程序。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一)申请;
2 .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收养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说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疾病);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或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证明和儿童的报告;
3 .孤儿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机构担任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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