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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主体应提供哪些手续

作者:笪慧月   2021-07-26 14:13:26   62次阅读   

核心内容: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弃婴、儿童、收养人、收养人等收养主体,不仅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还要办理相关手续。下面,编辑无忧找律师详细介绍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和儿童的程序。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一)申请;

2 .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收养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说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疾病);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或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证明和儿童的报告;

3 .孤儿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机构担任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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