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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和核心内容: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谁能被收养?收养材料有哪些?以下是无忧找律师的一个小系列,介绍两种类型儿童的收养程序的细节。
一、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父母收养。父母双方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为收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收养。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意向。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收养意愿。
二、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收养人在提交收养材料时,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收养人按要求提交收养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按以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父母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父母无能力抚养特殊困难的证明,是指父母所在单位委会, 或者村(居住地)根据下列文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父母无能力抚养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二)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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